113學年度第二學期 入(離)園收退費標準
於113年12月1日公告
一、 | 本園入(離)園收退費標準按教育局規定辦理。 | |
二、 | 本園本學期自114年2月3日開始至114年7月25日結束。 | |
三、 | 收費:學期中入園幼生 | |
| 1. | 入園時間未逾學期1/3者〈114年4月1日﹙含﹚前〉,學費應繳納全額。 |
| 2. | 已逾學期1/3〈114年4月2日﹙含﹚〉,未逾學期2/3者〈114年5月31日﹙含﹚前〉,繳納2/3。 |
| 3. | 入園時間已逾學期2/3者〈114年6月1日﹙含﹚後〉,學費應繳納1/3。 |
| 4. | 入園時當月月費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。 |
四、 | 退費:學期中離園幼生 | |
| 1. | 離園時間未逾學期1/3者〈114年4月1日﹙含﹚前〉,學費退還2/3,其他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|
| 2. | 已逾學期1/3〈114年4月2日﹙含﹚〉,未逾學期2/3者〈114年5月31日﹙含﹚前〉,學費退還1/3,其他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|
| 3. | 離園時間已逾學期2/3者〈114年6月1日﹙含﹚後〉,學費暨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。 |
| 4. | 無論入園時間為何,離園學費退還,均依上述規定辦理 |
| 5. | 離園時當月月費按就讀日數比例退還 |
五、 | 兄弟姊妹2人同時就讀,給予月費九折優惠。 | |
※ | 請假事宜 | |
| 1. | 若幼兒感染疾病,如:感冒、水痘、腮腺炎、麻疹、結膜炎、腸病毒或流感等,請留在家中充分休息,切勿到園上課,以免感染其他幼兒。 |
| 2. | 幼兒請事、病假時,請於當日上午九時前通知本園。 |
| 3. | 上課期間,幼兒若因故不能到園連續達五天以上者,得依下列二種方式,任擇其一處理: |
| | 1.請長假(保留名額)。 |
| | 2.連續達五天以上者(不含例假日),月費除午餐費、點心費依實際請假日數扣除外,其餘項目仍須全額繳交。 |
| | ※離園退費標準,依本園相關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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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※本收退費辦法於113年12月1日公告。 |